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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盛体育顶盛体育爱美是女人的天性,穿一件好看的衣裳,化一个精致的妆,甚至去医美机构做个护理……对于现代经济条件尚可的女性而言都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如果护肤反变毁容,那对于爱美的女子而言,就真是打击太大了……
今日,东论网友@Windtrace发帖说要曝光一家医美机构,护肤变毁容,皮肤被灼伤!
我本来是打算只打一个水光针的(天气干燥,保湿补水改善下肤色),结果去了以后,他们各种说辞非要让我再加一个欧洲之星(光电类项目,价格两万),和水光针项目一起做。我就听了他们的建议一起做了(事后才知道两个不能连着做)。
做完以后,整个脸感觉被毁容了,满脸都是热辣辣的刺痛感,像着了火一样,晚上根本没法睡觉。回想起来,他们打水光的时候滚针滚的那叫一个猛啊,多少用力,用仪器也是死命往里按。
到现在脸都是发红肿胀的,口罩都没法带,碰到一点就疼,我怀疑皮肤被灼伤了!!可对方还极力解释说什么微针做完都会红肿的,需要恢复期,术后三天就会退下去。
但我又不是没做过,在其他地方做一点问题都没有,明显就是他们操作不当,还拿恢复期当借口忽悠人,实在气人!
今天早上我又咨询了其它医院的医生,他们说一般欧洲之星做完都不会再做有创的这种水光针,因为对皮肤伤害会比较大。可艺星却明知故犯,还一直在推卸责任。
帖子内容非常详实清晰,去美容医院做护肤,结果护肤变毁容!据帖主称,这样的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对方为了推销产品强烈建议自己外加一个产品,也就是两万块的“欧洲之星”,没想到做完的后果就是皮肤灼伤。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她贴出了自己的面部灼伤图片(图片如上),以及与美容机构的对话。对话中网友的心情略激动且充满不安,晚上脸不舒服的时候直接咨询对方是否有人值班,是否有能力对自己的皮肤进行挽救。
今天早上,对方有人做了回复,表示说微针做完之后会有红肿,需要三天时间恢复。网友问是否有办法挽救自己脸部肌肤,对方说是用医用品牌水乳。
对于这两个说法,网友均表示不大信任,一则她说自己做过微针,以往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二则对方所说的医用品牌水乳她从昨晚到今天均用过,但并没有任何效果。
她说,自己也询过医生,这两者是不能一起做的。按照这个逻辑,美容机构建议顾客两者一起做,要么不够专业,要么就是过于强调盈利而罔顾顾客需求。
大家应该都有体会,我们处于一个 容貌焦虑 泛滥的时代。很多时候,人们对美的需求成了一种 刚需 ,这种需求增长成了推动行业飞速发展的原动力,各种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这也导致一些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打着生活美容的幌子,在其中鱼目混珠,迷乱了求美者的双眼。
据 2020 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显示,全国约有超过 8 万家生活美业店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更有统计显示,2019 年,医美非法从业者至少在 10 万以上。在此背景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一定要分清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但是,这些行业乱象不能仅靠消费者练就一双 慧眼 去发现、去辨别,伴随着美容行业的快速扩张,监管必须跟上。
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敢于迎难而上,拿出亮剑的精神,切实加大对美容机构违法行为的明察暗访和深挖严查,发挥强有力的惩戒作用,严打非法行为,推动美容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所谓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要监管足够给力,美容行业乱象存在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想变美反而被毁容,这类事情远不止一件,而且之后还会不断发生。那么,大家可能都想了解的是,美容变“毁容”,这到底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权?
因达不到《医疗事故评级标准》中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标准,当事人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尴尬之下,一些受害者只好依据《合同法》,通过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欺诈行为来讨个说法。但这种救济途径,也并非上策。很多美容医院在广告用语上打擦边球,很难被庭审认定为“不利证据”。就算合同无效,返还医疗费用再加上一点损害赔偿,对当事人来说也未必能达到心理预期。
如果“医美失败”也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有曲径通幽之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认定美容医院方面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对当事人而言,这显然是更能弥补损失的救济渠道。
问题是,现行法律更倾向于将医美定义为医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受害者的消费者身份并不予认可。在这方面,已经有地方开了好头。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几名原告分别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退一赔三的判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保护公民“美”的权益,最终也能彰显法治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