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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气象,2022年1月1日,化妆品界也经历了一次“辞旧迎新”——一化妆品新规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
随着本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多项新规实行,化妆品市场从原料端、生产端,到经营端、销售端等,都将发生巨大转变。
这是继去年行业“根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历经八年首次修订以来,化妆品监管再次强化的大动作。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所接触到的护肤、美妆产品将有哪些具体改变?通过新规,我们可以怎样更有效地选产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早期的化妆品花盒标签上会有五花八门的背书与抬头,除了规定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外,还有xx出品方、xx联合出品方、xx监制方、xx品牌创始人、xx技术支持等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根本搞不清楚产品究竟属于谁,谁为这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新规为了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与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人,在新规的备案体系下,消费者将会看到化妆品注册申请人(特殊化妆品)与化妆品备案人(普通化妆品)。
关注国药监网站的伙伴们会发现,从2021年开始,化妆品新规频繁发布,各类科普知识也非常多。
比如,“干细胞化妆品”是个伪概念?这个知识点其实言言也给大家普及过(点击查看往期文章:官宣!干细胞护肤是伪命题,再也别交这智商税啦)——目前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还有,之前抖音上非常火的“刷酸治疗”,也被明确指出此类使用的“酸”不是化妆品,要在特定医疗机构中进行。(点击查看往期文章:为什么全网谈“酸”色变?药监局发文背后,我们有话说...)
化妆品中,对各类可用的“酸”类成分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且化妆品标签禁止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医疗作用。
而前段时间,好多含有377(苯乙基间苯二酚)的普通化妆品产品纷纷被停产、召回、下架,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原料的实际功效是“美白”。
但在我国,具有“美白”功效化妆品明确属于“特殊化妆品”范畴,这些下架产品并实行注册管理。
根据新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小伙伴们也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各类化妆品信息。
回到前面说的美白化妆品(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除外),一般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从而达到皮肤美白。
这类产品往往通过不同功效原料组合,进行矩阵搭配:如抑制黑色素的生成、阻断黑色素的转运、还原黑色素、抗自由基、加快表皮黑色素脱落代谢等途径来达到美白效果。
但是,黑色素细胞之所以产生黑色素,本身是为保护皮肤细胞免受紫外线的伤害;同时酪氨酸和酪氨酸酶也会参与人体内儿茶酚胺激素的代谢。
(2013年日本嘉娜宝发生的“杜鹃醇白斑事件”,就是黑色素细胞直接受到损伤的结果)
所以,“美白”需要规范、需要理性,这也顶盛体育是“美白”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的原因。
新规施行后,化妆品的安全性将被再次着重强调。之前各类添加美白类成分,在美白宣称边缘摩擦,却没有美白特证的产品,将会被市场逐出。
今年,虚假宣传成为了化妆品公司频繁被罚一大原因。被罚品牌中不乏欧莱雅、雅诗兰黛、科蒂、皮尔法伯、资生堂、宝洁、香奈尔等巨头身影。
从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需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这意味着化妆品对产品的功效宣称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靠嘴皮子吹牛”的时代一去不回。
文献资料:是指通过检索等手段获得的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和著作等,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文献等。文献资料应当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相关结论应当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
研究数据:是指通过科学研究等手段获得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与产品功效相关的研究结果。研究数据应当准确、可靠,相关研究结果能够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
1、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指在实验室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人体试验结果的主观评估、客观测量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产品功效作出客观评价结论的过程;
2、消费者使用测试,是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情况和功效评价信息进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3、实验室试验,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等。
第一顶盛体育类: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比如:清洁类,仅有清洁功能洗发水和沐浴露等;美容修饰类,各类彩妆品等等。
另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是通过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顶盛体育的功效宣称,同样也可以免于摘要。
第二类:美妆产品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则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类: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也可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四类: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第五类: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第六类: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若干以原料类功效宣称、新功效宣称等要求暂不展开。)
总的来说,只有第一类功效品类,即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仅具物理作用的品类可以免于摘要。
而其他功效宣称依据均需上传摘要至备案,具体可至上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随着国内化妆品行业迈入“史上最严监管”时代,产品备案、功效宣称、广告宣传等都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营造出一个更纯净的化妆品市场。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将更轻松地购买到有效、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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