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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无法确认甲氧基丙基氨基环己烯基亚乙基氧基乙基氰基乙酸酯作为防晒剂的安全性 (2017-08-02)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表示,物质“甲氧基丙基氨基环己烯基亚乙基氧基乙基氰基乙酸酯(methoxypropylaminocyclohexenylidene ethoxyethylcyanoacetate)由于其潜在的遗传毒性不能排除,尚不能得出结论表明该物质作为防晒剂来使用是安全的,其安全性需要进一步的遗传毒性数据来证明。且根据已有的研究数据,皮肤和眼刺激性的风险也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同时,该物质5%浓度的经皮吸收数据也应该被提供。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无法确认甲氧基丙基氨基环己烯基亚乙基氧基乙基氰基乙酸酯作为防晒剂的安全性 (2017-08-02)
欧盟已通知世贸组织(WTO)一份委员会条例草案,将最近归类为CLP的1A类和1B类致癌物质,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CMR)的物质纳入REACH附件XVII条目28至30的范围内。这些物质的组成超过20项,包括镉化合物和甲醛反应产物。
这种行为的作用是限制它们在市场上的投放,或者以物质本身,或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以混合物的形式供应给公众。它还规定了在包装上标出“限于专业用户”的标签要求。
拟议的通过日期是2018年第一季度以及生效日期是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将从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起适用于甲醛和其他物质。
英国已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了禁止使用微珠制造洗涤个人护理产品以及销售含有它们的产品的条例草案。
通知称,这一举措是因为微珠会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它指出,每年在英国销售的化妆品中使用高达680吨的塑料微珠。但是,它补充说,有可行的替代品,因此微珠在化妆品中是“可避免的海洋污染源”。
拟议的制造禁令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在6月30日之后禁止销售。不过,超过72%的英国主要化妆品公司预计到2017年将停止销售微珠产品。
该项目2013年开始,到2017年2月完成,旨在提高对纳米材料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了解。其目标是:
6月,ECHA发起了欧盟纳米材料观察站(EUON),这是一个旨在提高欧盟市场纳米材料信息透明度的公共网站。
欧盟委员会已发布了对化妆品法规的修订,禁止以下三种香料过敏原:苔黑醛(atranol); 氯化苔黑醛(chloroatranol);和新铃兰醛(HICC)。从2019年8月23日起,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妆品不能投放欧盟市场。从2021年8月23日起,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必须从市场上移除。
美国环保局在5月份就发布的指南草案进行磋商后,发布了有关其纳米材料信息收集规则的最新指南。文件内容如下:
该指南是在最终版纳米报告规则生效的同一天8月14日发布的。该计划之前计划在五月十二日生效,但由于业界多次提出更多质疑,拖延了三个多月。
经过十多年的辩论,于1月12日发布的最终一项规则要求对现有纳米级材料进行一次性报告。它还对开始行动之前至少135天的离散形式的应报告化学品的制造商或加工商施加常规报告要求。
在2017年8月14日前三年制造或加工应报告化学物质的人员必须在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向环保署报告。
美国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代表通过公开美国FDA关于进口产品中污染物的统计报告,继续要求FDA对化妆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FDA的报告显示被抽检的化妆品中最常见问题是非法色素和微生物污染,举例如下:
FDA指出,在2016财政年度到货的批次中,FDA检查了约10,000个批次,约占总量的0.3%,其中15%被检出不符合要求。
2016年,该代表曾与一位共和党代表携手发布了旨在加强FDA对化妆品监管的立法讨论草案。参议院也提出过一项类似的法案,尽管工业界和非政府组织都表示支持,该问题并未解决。
参议院的该法案今年以“个人护理产品安全法”(S1113)的名称被重新提交。它将授权FDA进行产品召回,要求制造商在标签和在线上提供更详细的成分信息,要求企业向FDA提供成分信息,并指定五种化学品供FDA审核。FDA将授权产品召回,要求制造商在标签和在线上提供更详细的成分信息,授权公司向FDA提供有关成分的信息,并指定五种化学物质供FDA审核。
另外一些行业组织则支持另一个法案 –“安全化妆品现代化法案”(HR 575)。虽然该法案也将授权FDA对化妆品进行更严格的管理,但这些组织认为它将为小型化妆品企业创造更好的监管环境。
总局关于28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34号) (2017-08-14)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新疆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标示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8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馥珮冰泉防晒露;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玛防晒霜;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湿补水防晒喷雾;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词防晒霜(喷雾型)和水宝宝肤姿美防晒霜;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安金纯防晒露;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诺美白防晒霜;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蔻水润冰凉防晒乳;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颜世家防晒霜、梦蔻防晒霜和露兰姬娜防晒露;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颜世家防晒霜(美皙乳液型);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雅琳娜芦荟原液补水防晒霜和芦荟胶巨保湿隔离防晒霜;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妃美白补水防晒霜和新面孔防晒霜;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生产的汉宝清新莹润防晒乳;广州市渝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崧防晒霜;深圳市美莲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莲达防晒乳;广州市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倩雪芦荟保湿净白防晒霜。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4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